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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Y

论全球共生机制的建构之一:超越博爱精神、世界秩序和全球伦理

发布时间:2019/06/05 全球事务 标签:世界秩序浏览次数:534


摘要:过去存在的诸如博爱精神、世界秩序、全球伦理等与“全球共生”貌似的理念不能作为全球共生的机制问题。全球共生理念不是出于社会精英的设计,而是来自大众实际生活;不是“彼岸”的理想,而是“此岸”的规则。现代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中各相关主体经反复“商谈”而形成的、能使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自组织过程,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全球共生机制。

 

关键字:全球共生;商谈;自组织


 

 

一、什么是全球共生理念?

 

“共生”(Symbiotic)一词源自古希腊语,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首次(1879)将其当作一个生物学概念使用,指两个以上的物种之间同宿共栖,彼此成为对方的营养条件,并形成一种稳定的关系。此后,司各特(Scott,1969)、马古利斯(Margolis)、格瑞德(Gerald,1977)、大卫斯(Dale.S.Weis,1982)等生物学家对共生理论做了更深入的研究,都认为,共生指不同物种间共栖共存、互补互利。它与给宿主带来危害的寄生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

 

把共生概念后来引入哲学、社会科学中,特别是企业管理和区域经济恊调等领域,从而使这个概念和理念得到更广泛的阐释。日本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影响的著作如:黑川纪章的《共生哲学》(1987)、花崎皋平的《主体性与共生的哲学》(1993)、尾关周二《共生的理想》(1995)。此外,韩国学者李承律、我国学者吴飞驰、 李思强、 李燕、唐远华和宋英俊等人也从不同角度讨论过这个问题。内容涉及共生的哲学意义、共生对国际和平的意义、区域经济的共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共生、哲学与文化史上的共生思想,等。

 

钱宏君则大力倡导“全球共生”(Global symbiosism )的理念,他通过文章、著作、学术会议和各种社会活动,使全球共生的理念渐渐流行起来。全球共生试图把“共生”理念推广到国际秩序与世界和平中,谋求当今世界的文化、民族、国家多元共存、互利普惠、相得益彰的关系。

 

广义说,全球共生还包括世界范围内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互相依存的局面。这个概念顺应满足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趋势:

 

一是19世纪以来,人类哲学探索从追寻“整体与统一”到“关系过程”的物件转向;

 

二是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从普及标准化一体化的工商文明(排他性共同体)到逐渐步入全球互联的生態文明(普惠性共生体)新时代;

 

三是20世纪八十年代到今,个体与共同体的权重关系和组织形態发生了变化,社区(社群)化的“公民个人角色多样化与组织角度专一化”已经日益成为人类(特别是80后、90后、00后)实际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

 

全球共生理念所谋求的目标,主要有三:

1.多元主体并存。指世界范围内不同文化、宗教信仰、族群、国家等个体和共同体。他们之间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也不是同质化的“世界大同”。他们是多元的,有各自的身份、利益和价值,有差异和矛盾。但这种差异和矛盾需保持在一定限度内,遵循某些公共规则,形成彼此接纳、包容和尊重的机制,整个社会既有多样性又能和平共处。

 

2.主体间结成互惠互利、共赢互补的关系。全球共生智慧追求的目标不是统一,而是共赢。共生,全球共生,它主张多种价值因相互需要、相互依赖而并存。它强调的不是将不同价值的差异抹平,而是寻求不同价值和谐共处、相得益彰的条件和机制,并充分发挥这种机制,多元主体间由互斥转为互惠,每一方都能够基于自己的属性和特点,提供他方多需的利益、价值和资源,正所谓“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语),反之亦然。其他主体的价值不是己方的威胁,而是己方生存、繁荣的条件。

 

3.化解社会阶层冲突、意识形態冲突与文明冲突。人类500年来的最高智慧,是“权利”概念及其衍生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民族主义“三大主义”,最高成果是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但是,当所有个体和共同体(包括不同社会阶层、组织、种族民族和文化圣域)都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后,阶层冲突、意识形態冲突与文明冲突,就成为人类不可避免的劫数了吗?不,共生智慧将驱动个体与社群创新化解冲突。因为,共生、全球共生,可望从机制和技术上将顶层设计与底层驱动连结起来,既能体现追寻“关系过程”的哲学诉求,又是全球互联的生態文明的活的灵魂,既是“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亦即“多元主体并存”的前提条件,又突出强调多元主体的“自组织性”基础。因而,“全球共生”可能成为整合“权利智慧”及其三大主义的当代智慧,以全新的大情怀、大担当与大格局,改变工商文明形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的“增长的极限、对抗的极限、操控(施恶)的极限“三大极限”的命运,创建一整套新机制、新约定、新秩序。

 

为此,我们将努力促成联合国率先形成“全球共生”的共识,以便将“全球共生”的大智慧贯通从加利、安南、潘基文到古特雷斯发起的“联合国改革”行动之中,并且在适当时候颁布继《世界人权宣言》(1948)后的又一部划时代的历史性文献《全球共生宣言》。

 

二、全球共生的丰富思想资源及整合

 

论及全球共生,必然涉及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十分困难的问题:不同个人和共同体,不是互相争夺,而是互利普惠;不是两败俱伤,而是双赢;不是一时一地的利益结果,而是相关方活(live)的过程必须“自己活,也让别人活(live and let live)”。

 

但是,人类有可能践行这个基本理念吗?可以说,人类也从来没停止呼吁和谐共处、共容、共栖而共生的好处,也提出过多种方案。但这是有效的吗?

 

历史上类似我们所谓“全球共生”的思想资源极其丰富,有代表性的思想就有:博爱精神、世界秩序、全球伦理。

 

1.博爱精神。地理大发现之前,人类没有类似今天所谓“全球化”的概念,古人追求的不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利普惠,而是某种宽泛而模糊的普世价值,其中最盛行的是博爱精神。不管是西方的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东方的佛教、儒家思想都强调和平、宽容与仁爱的精神。

 

2.世界秩序。资本主义促成了地理大发现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也加剧了国家间的竞争与对抗。资产阶级的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思想应运而生。从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到康德(Immanuel Kant),都相信通过对抗、战争产生世界秩序。以康德为例。他断言:人类历史看似杂乱无章,实际上,“大自然”正是利用了这种看似野蛮和混乱的自由,在人们的对抗中产生合法秩序,并“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 人类“从最低的野蛮状態努力上升到最高的成熟状態以及思维方式的内在完满性”,上升到“幸福状態”,这一切仿佛是大自然按最有效的原则精心安排的 2。欧洲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和平稳定的欧洲,直至形成“欧盟”;北美经历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形成前所未有的繁荣稳定,这似乎验证了康德的理论。但是,这究竟是外在巧合还是有本质必然联系?“战争—和平—共生”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模式吗?无数反例似乎否定了这点。

 

3.全球伦理。针对全球化时代人类利益和价值观冲突的现象,有些人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倡导全球伦理和普世价值,典型的是德国神学家孔汉思(Hans Küng)等人倡导的全球伦理(Global Ethical )。他们在《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声称:世界各宗教的学说中,已经存在一种伦理,为应对全球性危机与祸害,为一种更好的个体和全球秩序提供了道德基础。“全球伦理”路径相似但不同于“推己及人”的博爱模式。它力图立足于现实世界,从几大主流文化中提炼出基本准则。

 

因此,尽管人类以往的“博爱精神”、“世界秩序”和“全球伦理”与“全球共生”有着深广的通约性,甚至可以说是“全球共生”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但是,它们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基于一切生命自组织力相互作用的动力学价值基础,而寄望于某个统一的“救世主”或“共同体”由上而下的慈航普照。它们强调的也是“共”,但旨在“共结果”,而非“共过程”。结果永远是具体的,有限的,因而在社会实践中,就必然会诱导人们趋向建立一种“掌勺人制度”来分配结果,同时假设,有那么一些“用特殊材料做成”的精英来“掌勺”,能得到一个“政治正确”的公平结果。然而,事实一再证明,这只是一种“乌托邦”。

 

三、全球共生理念有可能转化为世界范围内的普惠实践吗?

 

一种美好的理想有可能转化为世界范围内的普惠实践吗?这个困难可以分解为两大问题:第一,有现实意义的全球共生理念和原则,应该怎样界定和理解?第二,有现实意义的全球共生观念和理念,有可能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争取,去实现?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有现实意义的全球共生观念和理念,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1.全球共生理念不是来自社会精英的头脑,而是来自人民大众的生活;

 

2.提倡全球共生,不是确立某种同质化的普世价值或普适性规则,而是寻求不同人们和族群间的“最小公倍数”;

 

3.全球共生理念和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此岸”的而非“彼岸”的,不是确立道德高标与圣人境界,而是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凝练与升华。

 

这三个特点,形成一种不同以往的社会思维方式,即不是强行追求“求同存异”,而是谋求“求异存同”,不是“道不同,不相为谋”,而是“道不同,亦相与谋”,以避免在我们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实践中出现抹杀生命自组织灵动力的偏信偏袒的诸般“体制性”问题。

 

四、发挥政府自组织力、社会自组织力、公民自组织力三大自组织力的有效恊调、恊和、恊同共生

 

既然全球共生的规则不可能由某种权威外在地安排或者“灌输”,不可能经由强制性统一,那它就只能是相关主体互相之间寻求恊调、磨合。通过调适和妥恊,最终形成契合与自洽机制。如是,则全球共生原则就不能由“推己及人”、外在统一等传统的机制产生,而应该接近现代公共哲学所说的交往模式,例如哈贝马斯所谓“商谈伦理”(Discourse Ethics),或者如当前政治学所谓“审议式民主”或“恊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商谈也好恊商也罢,无非是说,共生的规则是各相关主体不受异己的强制,而是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这种“商谈”或“审议”,有几个基本条件:

 

1.各相关主体的人格是独立的,意志是自由的,地位和身份是平等的。 各相关主体的价值诉求与行为抉择,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愿望和自由意志,而不是因为外在的强制,不是因为胁迫和变相胁迫所致的违心的选择,参与博弈、商谈,必须是人格独立的主体,与其它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表达。

 

 

2.若真正得到“全球共生”的结果,参与审议或商谈的各价值主体,必须是在信息、知识、规则、效果等都十分清楚的前提下,按照科学理性的原则进行思考和抉择,避免蒙昧无知、情绪化、不明事理、不讲逻辑等情况。科学理性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两方面:(1)知情。商谈各方能客观、真实、全面了解相关的信息资料,能理解相关事件的本质、规律、来龙去脉;能理解游戏规则,以及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理解抉择的空间,亦即有哪些可能的抉择方式;理解各抉择方案实现的条件、意义和后果是什么,等等。(2)讲理。商谈、对话按照科学理性的规则进行,客观公正,尊重事实,遵循逻辑,说理论证,反对神秘、愚昧、情绪化、主观武断、胡搅蛮缠等非理性的行为。

 

3.真正的全球共生,要求各相关主体按照客观公正的法则与程序进行商谈或审议。这可谓程序原则。审议需遵循客观、公正和严格的程序与法则,参与审议或商谈的各价值主体都必须遵守这样的程序,按照理性的法则进行对话,按照正义原则进行博弈与互动。不承认黑箱操作和其他舞弊行为。

 

最后,由于全球共生智慧往往面对一些全球性问题因而也是复杂的问题,选择的路径、方式、可能性及其效果,无比复杂,这决定了要获得全球共生的博弈过程和形成机制,是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它需要各相关主体反复辨析、讨论、博弈,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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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页。

2康德,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页

 

 



 

作者:孙美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球共生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本文为2015年第四届全球共生论坛(北京)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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