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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共生?
发布时间:2016/03/09 共生学术研究 浏览次数:577
摘 要: 把共生之“是”转化为共生之“应该”是实现共生之首要通道。
关键字:共生之“是”;共生之“应该”
一、共生之“是”和“应该”
所谓共生之“是”,指的是共生作为自然法则、客观规律;而所谓共生之“应该”,则指的是把共生规律运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之中,作为实践的准则和规范。
我们先来看共生之“是”。共生主义把共生原则视为宇宙大一统原则,这是因为,宇宙起源于“一”,宇宙的最终归宿同样也是“一”。因此,在宇宙的中间阶段,包括我们生存的太陽系依然是属于宇宙这个整体的,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共生关系。 不仅如此,对于人类来说,我们只能尽量争取与我们身在其中的地球这个整体和恊相处——比方说,人类无论怎样文明进步,都逃不脱地球对于人类的宜居条件的制约,如果人类破坏了这个宜居系统,那么人类就必然受到惩罚。如果放任地球环境持续恶化,那么人类会最终把自己毁灭掉。对全球人类而言,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只有一个五湖四海、只有一个大气层。它们就是人类的“天”。这意味着人类只有一个“天”,人类只能共同生活在这一个“天下”。
共生之“应该”作为伦理原则,人类作为自然的一员,应该遵循自然法则,如果不遵循“是”的法则,那么人类什么也不是。那么,这个“应该”来自何处呢?按照康德的说法,来自上帝。但是今天,每一个地球人都十分清楚,谁也不能代表上帝宣示他的旨意。因此,康德的绝对律令就成为了一纸空文。谁也没有资格宣布上帝的律法——教会没有资格,教皇没有资格,同样,国家、政党、大学教授、科学家、艺术家,都没有资格。只有自然才有资格。
共生之“是”之所以可以转化为共生之“应该”,是因为,它不是出于任何文化背景下的主观愿望,而是出于所提出的背景是绝对否定性的。事实上,只有客观的“应该”才能成为绝对律令。这意味着,共生原则是整体要求,而非局部的权宜之计。俗话说,欺人、欺己,但是不能欺天。欺天的结果是自绝于天地,玩火者自焚。事实上,共生原则所针对的主体正是自由的人,因为只有人可以自由地与他人“不共戴天”,因此幻想一家独大,像6500万年前的恐龙一样,独霸世界。但是,即使没有6500万年前小行星撞地球的巨大灾难,恐龙在吃完了物件,并且把环境也吃光了之后,也会自取灭亡。
二、公权代表了共生原则的“应该”
在这个意义上,共生原则是人类伦理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虽然这条底线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看不到这条底线,这就如我们在城市的小巷小街上,在乡村的山坳里,看不见广阔的地平线一样。眼前的纷繁杂物之网线遮住了我们的视线,以至于我们看不到真正的地平线,以为这些建筑物、山坡——乃至一些人为的高大漂亮地标——就是世界的地平线,是我们判断世界的“尺度”。海德格尔在分析人的本真存在时,把死亡作为一条标准,认为向着死亡的生存才是本真的生存。对于人类来说,死亡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似乎不难想象。但是,把共生原则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伦理底线,却似乎很难想象。人们很容易轻易地越界,把一己之利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这样做,通常不会受到“必然性”惩罚。比如,在利益之争中,人们通常采取零和的博弈策略,并且一旦得利便沾沾自喜,忘乎所以了。不过,传统伦理还是有相应的说法: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个说法实际上也是底线约束法,它在整体上规定道德准则,而不是在局部的条件和情境中规定道德准则。可见,共生原则作为道德原则,是大是大非原则。
而从正面的、积极的方面看,共生原则的博弈原则,则是双赢的原则,因为它把博弈双方视为绝无仅有的双方——这意味着:吃掉对方才是真正的全盘皆输,共同毁灭。基于双赢博弈的诉求,共生理论是把利益区分为整体利益与个部分利益。 自由市场的结果通常是:少数竞争者越来越强大,大多数弱势者则越来越弱。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平衡者,这就是国家,就是公权。显然,公权似乎是代表整体利益的,它平衡利益竞争的方式是通过再分配资源的方式,比如,通过资源再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就此而言,公权代表了共生原则的“应该”:你活,别人也活。
三、如何“应该”?
从共生之“是”到共生之“应该”,在社会实践上,最终诉诸的就是人们的良知良能。而良知良能表面上看是主观的、内在的,其实也是客观的、外在的。因为我们可以从经验上验证——比如,一个制度是共生原则的还是单边主义的,这就看该制度在实践上的结果:到底是哪些人得了利?如果大多数人,甚至80%以上的人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那么,这项制度不公正、没有良知良能,就是有目共睹的,客观外在的。在这个意义上,共生主义的经济理论反对“国富论”,因为,国家过分富强,就意味着人民过分卑微、下贱。中国过去三千年来的政治经济制度就是如此,它最终把治下的人民变为了卑微下贱的、毫无道德尊严的群氓。
作者:刘进,全球共生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本文是第一届全球共生论坛(北京)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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